邵人社发〔2019〕18号
市直各职业培训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现将《邵阳市本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本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管理办法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4日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68号)、《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办班和职业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249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办班管理
第一条 开班
开班实行办班备案登记制。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办班备案登记资料的审核工作。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以下办班资料:
1、《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邵阳市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3、《邵阳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2)一式三份;
4、教学计划和大纲及课程安排各一份。
5、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应在培训机构提交办班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对办班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教学计划和课时安排是否符合培训要求、培训职业(工种)是否超许可范围办班等情况进行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章后,2个工作日内将《邵阳市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邵阳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报送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一份,作为后期审核工作的资料依据。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经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同意后,培训机构方可开班。凡开班前未经网上备案的,不能发放职业培训证书,不予补贴。
第二条 培训
(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办班培训期间的监督管理。形成随机抽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对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质量、课堂纪律、学员签到名册及学员身份核定等情况进行抽查。每个班的培训要抽查1-3次,并形成抽查记录表(附件3),每次抽查情况抽查人员要如实登记并签名。
(二)对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技师培训等,下同)的职业种类、培训课时、培训班人数和培训机构办班管理等规定要求,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8〕78号)和《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结业考核
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职业培训结业考核(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申报审批表(附件4),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具体考核鉴定时间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筹安排。
(一)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必须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凭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补贴。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鉴函〔2014〕2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且在《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由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开展结业考核(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凭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补贴。考场设置、监考员、督导员及考评员委派等具体考试考核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鉴函〔2014〕22号)执行。
(三)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对培训机构考务组织实施以及监考员、考评员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结业考核现场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委派监考员、考评员,指导培训机构结业考核前的原材料准备、设施设备调试、考场布置等工作。监考员根据经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确认后的《邵阳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负责对应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维持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防止代考及舞弊情况发生,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附件5);考评员应认真独立履行考评职责,负责对每位应试人员的应试情况如实进行记载,在评分记录表(附件6)上给出客观公正的评分,任何部门不得干涉考评员工作或要求改变考评结果。
(四)结业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应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结业考核结果,内容包括:考场负责人、考场学员签到册、考试试卷、考试成绩、《邵阳市职业培训结业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7)等。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盖章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邵阳市职业培训结业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册》和《邵阳市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附件8)及电子数据。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四条 证书编号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证书编号工作的编制。在上网生成证书编号前,应根据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盖章确认的《邵阳市职业培训结业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册》对《邵阳市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参培人员名单是否一致。
第五条 证书印制发放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按要求自行印制(证书式样见附件9),并及时发放。
第三章 培训补贴发放
第六条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培训补贴工作的初审。在审核培训补贴资金时要核实参培人员身份的真实性,重点审核有无谎报、重报现象,严防套取培训补贴资金情况发生;要通过电话询问或上门走访等形式(回访比例不低于补贴对象10%)核实培训时间、补贴标准和内容的真实性。
第七条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负责培训补贴工作的复审与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按《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8〕78号)和《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执行。将资金拔付情况抄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并录入系统。
第四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邵阳市职业培训结业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册》、《邵阳市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考试考核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教师名册等。
第九条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职业培训办班、结业考核、证书发放和培训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相对应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验。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十条 培训要求
(一)民办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68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办学,不得超许可范围办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不得误导或以违规做出承诺的方式招揽培训学员。
(二)培训机构应规范和优化职业(工种)的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培训机构须安装移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摄像。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日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8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做好培训机构办班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和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培训补贴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