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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有关工伤和失业保险的问题你遇到过吗?
时间:2018-05-11 | 浏览: 次 | 来源:资江人力资源
有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问题,虽然不是每个人都会遇到,但也非常值得关注。看看下面这些有关工伤、失业保险的问答,你都了解吗?
问题1: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如果有的职工不是全日制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那么他就业的各个单位都要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这样的职工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他正在工作时受到伤害的单位负责。
问题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题3: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题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题5: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什么?
答:(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相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其待遇。对符合领取条件的,自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银行领取,同时要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问题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3)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4)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5)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
(6)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问题7: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全省最低工资的75%确定,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提高。
其中:一类区1260元,二类区1185元,三类区1110元,四类区1035元。